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哈密市晶德工贸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7220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年哈中民二初字第00045号 |
案号 |
(2016)新22执4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中级人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哈密市晶德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哈密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0万元及截止2015年7月15日的利息1128110.97元,以及2015年7月16日至履行完毕期间的利息。(贷款月利率、逾期的罚息月利率、复利均按借款合同约定执行)二、被告冯国才、杨菊芬、冯燕、冯珍、新疆晶华浮法玻璃有限公司、新疆新晶华玻璃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如被告哈密市晶德工贸有限公司未履行以上付款义务,则原告哈密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处置被告哈密市晶德工贸有限公司的质押物偿还借款本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8569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哈密市晶德工贸有限公司、冯国才、冯燕、杨菊芬、冯珍、新疆新晶华浮法玻璃有限公司、新疆晶华浮法玻璃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哈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16-11-09 |
发布时间 |
2016-12-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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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冯燕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522010722003190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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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新疆哈密地区哈密市农十三师黄田农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