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哈密市富祥工贸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93411****
执行依据文号
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8)新2201执62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张福珍、被告哈密市富祥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李传凤借款785000元。二、被告张福珍、被告哈密市富祥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李传凤332000元的利息,自2015年8月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息。三、被告张福珍、被告哈密市富祥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李传凤453000元的利息,自2015年11月29日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息。四、驳回原告李传凤其余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486,减半收取7743元,由被告张福珍、被告哈密市富祥工贸有限公司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哈密市人民法院
省份
新疆
立案日期
2018-03-12
发布时间
2018-06-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姚乾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52201693411581C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新疆哈密市伊州区宝丰商业街F-1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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