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龙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121********05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0121民初3863号 |
案号 |
(2021)赣0121执344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龙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傅淑琴借款19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90000元为本金自2021年7月2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傅淑琴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50元,财产保全费1470元,合计3520元,由被告龙波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12-03 |
发布时间 |
2021-12-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