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达州市锦程运输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5117********149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川1725刑初59号 |
案号 |
(2021)川1725执恢23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渠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余兵的交通肇事行为致被害人李华亮死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广成、卢玉珍、王玉道、王思琪、王雯应得到赔偿的各项费用共计790003.8元,由附14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达州中心支公司在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付556302.5元(已扣减先行赔付的20897.5元)。不足部分233701.3元(已扣减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邓玉杰先行赔付的10000元),由被告人余兵、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邓玉杰、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达州市锦城运输有限公司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余兵的交通肇事行为致被害人魏庆峰死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魏友、张华琼、李小花、魏洵应得到赔偿的各项费用共计737424.64元,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达州中心支公司在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511902.5元(已扣减先行赔付的20897.5元)。不足部分225522.14元(已扣减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邓玉杰先行赔付10000元),由被告人余兵、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邓玉杰、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达州市锦城运输有限公司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上述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付清;二、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广成、卢玉珍、王玉道、王思琪、王雯、魏友、张华琼、李小花、魏洵的其它诉讼请求。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15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渠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1-12-06 |
发布时间 |
2021-12-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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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宫开芝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1700675784149X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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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达州市通川区朝阳西路团包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