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石首市城南棉花加工厂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914210********947H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鄂1081民初1150号
案号
(2021)鄂1081执恢9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石首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被告石首市城南棉花加工厂、艾晓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石首市兴业担保有限公司偿还代偿款人民币604419.1元,并偿还利息;2、原告石首市兴业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石首市城南棉花加工厂抵押的不动产(抵押权证号:石首房他证绣字第20150996号)享有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9844元,减半收取4922元,由被告石首市城南棉花加工厂、艾晓寒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石首市人民法院
省份
湖北
立案日期
2021-10-27
发布时间
2021-12-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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