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锦州金海跃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2107********886B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辽1302刑初300号 |
案号 |
(2021)辽1302执160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董晓廷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16日起至2026年6月15日止)。二、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按比例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宝华、武秀芝、李圆死亡赔偿金人民币48598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艳苹、韩秀伟、韩静人民币28787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金子芹、王大伟、王晓敏人民币32615元。此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三、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请求的死亡赔偿金不足部分及其他经济损失在商业险内按比例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宝华、武秀芝、李圆死亡赔偿金人民币22090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艳苹、韩秀伟、韩静人民币13085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金子芹、王大伟、王晓敏人民币148250元。此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四、判令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后的不足部分人民币1847807元(其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宝华、武秀芝、李圆人民币816289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艳苹、韩秀伟、韩静人民币483575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金子芹、王大伟、王晓敏人民币547943元)由被告人董晓廷赔偿,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商子金、锦州金海跃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此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五、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6-15 |
发布时间 |
2021-12-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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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刘艳芝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700051779886B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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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凌海市松山镇东山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