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伊春市三亚生态旅游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2307********909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黑0104民初1602号 |
案号 |
(2021)黑0104执恢67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本判决生效后,被告陈杰博、陈品芬立即给付原告张梦、李凤英借款本金1,823,000元(1,160,000元+637,000元+26,000元);二、本判决生效后,被告陈杰博、陈品芬立即给付原告张梦、李凤英借款利息33,000元。给付以637,000元为借款本金的利息,自2017年12月26日起至上述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给付以1,160,000元为借款本金的利息,自2016年9月23日起至上述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同时扣除陈杰博、陈品芬已经给付160,000元的利息。给付以26,000元为借款本金的利息,自2018年1月29日起至上述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三、本判决生效后,被告伊春市三亚生态旅游有限公司、伊春市黎明电器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陈杰博、陈品芬、伊春市三亚生态旅游有限公司、伊春市黎明电器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张梦、李凤英。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8-04 |
发布时间 |
2021-12-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陈杰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07006926459096 |
登记机关 |
- |
注册地址 |
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西城新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