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曾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0203********183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0203民初2992号
案号
(2021)粤0203执168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注销被告曾超持有的卡号为6259651800459583的龙卡信用卡。二、被告曾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市分行归还卡号为6259651800459583的信用卡本金122292.8元、利息20148.34元(暂计至2020年6月30日,之后的利息按每日万分之五计付至款项清付之日止)、违约金及手续费22085.33元,合计164526.47元。三、被告曾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市分行支付律师费11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12.53元,财产保全费1348.13元,合计4960.66元,由被告曾超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06-30
发布时间
2021-12-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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