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上海凌一刀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845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沪0151民初3811号 |
案号 |
(2019)沪0151执368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崇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凌林共欠原告干建东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0元,分期支付,第一期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于2019年6月13日付清,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元从2019年7月起每月10日之前归还人民币50,000元直至2019年12月,付清为止; 二、被告凌林需向原告干建东支付借款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计算,从2018年10月23日起计算至相应借款本金的实际清偿之日止,与最后一笔借款本金一并付清,即2019年12月10日前; 三、被告凌林需向原告干建东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4,000元,律师费人民币12,000元,财产保全保险费人民币1,5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931元,保全费人民币2,707.5元,上述款项共计人民币44,138.5元,在被告凌林向原告干建东归还最后一笔借款本金时一并付清,即2019年12月10日前; 四、在被告凌林不能偿还上述款项的情况下,被告上海凌一刀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如果被告凌林如有一期未按期归还,且超过应还日期10日的,原告干建东可就未到期钱款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 六、双方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上海 |
立案日期 |
2019-11-06 |
发布时间 |
2020-03-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凌林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10230358453135H |
登记机关 |
崇明区市场监管局 |
注册地址 |
上海市崇明县团城公路7380弄1号1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