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耿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222********25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0204民初2554号 |
案号 |
(2021)豫0204执115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耿勇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信用卡透支款本金85100元、利息8962.82元、应收费用30379.18元,共计124442元;(自2019年7月28日起至耿勇实际履行之日止的透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的日利率万分之五执行)。二、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58元,减半收取1429元,由被告耿勇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8-12 |
发布时间 |
2021-12-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