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吕志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2103********375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208民初5041号 |
案号 |
(2021)冀02执恢349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吕志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唐山市丰润区燕兴模板租赁站尚欠租赁费380091.81元,支付违约金95022.95元,合计475114.76元;二、被告吕志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唐山市丰润区燕兴模板租赁站未退回器材损失17203.5元;三、驳回原告唐山市丰润区燕兴模板租赁站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49元,由原告唐山市丰润区燕兴模板租赁站负担1149元,由被告吕志强负担44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8-06 |
发布时间 |
2021-12-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