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沧州海达餐具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1309********356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08年沧民终字第00521号 |
案号 |
(2021)冀0924执72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海兴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维持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2007)海民初字第299号民事判决第五项;二、撤销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2007)海民初字第299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四项及履行期限部分;三、上诉人沧州海达餐具有限公司支付被上诉人武文江受伤后停工留薪期内待遇(2004年7月至2006年7月)27122.88元;四、上诉人沧州海达餐具有限公司支付被上诉人武文江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130.12元*24)27122.88元;五、上诉人沧州海达餐具有限公司从2006年8月1日起至被上诉人武文江死亡日止,每月的1日向武文江支付伤残津贴每月(1130.12元*90%)1017元(根据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伤残津贴的调整每两年调整一次);六、沧州海达餐具有限公司从2004年7月到2006年7月,每月向被上诉人武文江支付生活护理费1130.12元,计27122.88元;从2006年8月起至被上诉人武文江死亡日止,每月向被上诉人武文江支付生活护理费(1130.12元*50%)565.06元(根据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伤残津贴的调整每两年调整一次);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0元由上诉人沧州海达餐具有限公司承担。上述判决所涉给付事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海兴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10-08 |
发布时间 |
2021-12-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周金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9247356313569 |
登记机关 |
海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海兴县武港路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