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武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428********0016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冀0407民初270号
案号
(2021)冀0407执96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武勇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邯郸市嘉银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款32254元,并自2015年12月17日起按照月息2%支付利息至2020年8月19日止,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1年1月份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支付利息至借款偿还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邯郸市嘉银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21元,减半收取710.5元,由原告承担23.5元,被告武勇承担687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肥乡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1-07-26
发布时间
2021-12-1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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