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杨天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0107********05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辽0404民初923号 |
案号 |
(2021)辽0404执153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杨天宇、张雅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原告王艳借款本金200000元。二、被告杨天宇、张雅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原告王艳借款利息(自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11月30日,以本金100000元,按照年利率24%计付;自2015年12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以本金200000元,按照年利率24%计付;自2019年8月20日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以本金200000元,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付。上述利息扣除被告杨天宇、张雅芳已支付的7815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原告王艳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613元,由被告杨天宇、张雅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10-18 |
发布时间 |
2021-12-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