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绵阳市三餐美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5107********79X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川0725民初1990号 |
案号 |
(2021)川0725执恢27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梓潼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四川十二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九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梓潼支行4990000元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罚息和复息(利息、罚息、复利包括:1.截止2019年12月4日的346850.44元利息、罚息和复利;2.从2019年12月5日起至款付清之日,以499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1575%计算的罚息;3.从2019年12月5日起至款付清之日,以应付未付的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9.1575%计算的复利);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梓潼支行对被告绵阳市三餐美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江油市中坝镇西北巷18#太白大厦1栋2楼1、2、3号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10500000元的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绵阳市三餐美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赵太成、袁秀华、周正中、李燕、唐红梅、周智、刘利、邹明蓉、周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中被告赵太成、袁秀华、李燕、唐红梅、周智、刘利对展期后因展期利率提高而增加的利息、罚息及复利部分,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梓潼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3360元,由十一被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梓潼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1-06-09 |
发布时间 |
2021-12-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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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周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070432698779X5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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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绵阳市游仙区一环路东段188号越江庭38栋1层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