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梁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2503********653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0306民初32130号
案号
(2021)粤0306执1775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320214614512】。一、各被告(详见附表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招商银行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偿还欠款本金、利息、滞纳金/违约金等费用暂计截止日(详见附表二),之后的利息、违约金等费用按合约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之规定计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但上述未付利息、滞纳金/违约金等费用的计收标准总计应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被告已还款部分应按协议约定自上述应还欠款中予以扣减;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各案受理费(详见附表二),由各案被告分别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07-26
发布时间
2021-12-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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