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潘龙刚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923********361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京0114民初8433号
案号
(2021)京0114执954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潘龙刚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卢昆锋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479279.82元(潘龙刚、程正海已付33900元);二、程正海对潘龙刚的上述赔偿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卢昆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133元,由卢昆锋负担8063元,经本院批准予以免交;由潘龙刚、程正海负担607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鉴定费3150元,由卢昆锋负担945元,已交纳;由潘龙刚、程正海负担220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省份
北京
立案日期
2021-08-03
发布时间
2021-12-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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