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庞玲玲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224********0045
执行依据文号
(2021)京0112民初20140号
案号
(2021)京0112执1141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庞玲玲给付原告北京玖清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代偿款9697.01元及违约金(以9697.01元未付款项为基数,自2020年1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庞玲玲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省份
北京
立案日期
2021-09-03
发布时间
2021-12-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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