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庞玲玲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224********004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京0112民初20140号 |
案号 |
(2021)京0112执114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庞玲玲给付原告北京玖清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代偿款9697.01元及违约金(以9697.01元未付款项为基数,自2020年1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庞玲玲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北京 |
立案日期 |
2021-09-03 |
发布时间 |
2021-12-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