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上海快欣贸易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101********244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沪0101民初25391号 |
案号 |
(2021)沪0101执675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上海久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快欣贸易有限公司就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0-220号602、603、604-2室房屋所签订的《租赁合同》于2018年12月6日解除;二、被告上海快欣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久事(集团)有限公司2018年8月1日至2018年12月6日期间的租金人民币156,480.02元,抵扣被告上海快欣贸易有限公司支付的租赁保证金人民币122,920.47元后,被告上海快欣贸易有限公司还应支付原告上海久事(集团)有限公司人民币33,559.55元;三、被告上海快欣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就上述第二项欠付租金支付原告上海久事(集团)有限公司截至实际支付日止之违约金(以欠付租金人民币74,465.72元为基数,按每日0.05%的标准自2018年8月22日起计算至2020年11月13日止;以欠付租金48,454.75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2日起计算至2020年11月13日止;以欠付租金人民币33,559.55元为基数,按每日0.05%的标准自2018年11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日止);四、被告上海快欣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久事(集团)有限公司2018年12月7日起至2020年8月12日止的房屋占用费人民币2,386,475.26元;五、被告上海快欣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久事(集团)有限公司违约金人民币111,698.58元;六、被告王凯鹏、郑新对前述第二至五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王凯鹏、郑新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快欣贸易有限公司追偿;七、原告上海久事(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604元(原告已预交),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5,302元,由被告上海快欣贸易有限公司、王凯鹏、郑新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上海 |
立案日期 |
2021-10-08 |
发布时间 |
2021-12-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凯鹏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101167584392441 |
登记机关 |
金山区市场监管局 |
注册地址 |
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长安村305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