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余方霞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828********052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沪0151民初9143号
案号
(2021)沪0151执383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崇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余方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夏宝根借款本金95000元;二、被告余方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夏宝根逾期还款利息(计算方式:自2019年7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同业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75元,减半收取计1087.50元,由被告余方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省份
上海
立案日期
2021-11-02
发布时间
2021-12-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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