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姜燕会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33123********2629
执行依据文号
(2021)云3123民初8号
案号
(2021)云3123执123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盈江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云南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姜燕会于2016年6月30日签订的《云南省农村信用社金碧贷记卡(个人卡)领用合约》。二、由被告姜燕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云南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截至2020年7月25日的信用卡借款本金2,513.91元,利息2,625.26元,费用11,453.31元,合计16,592.48元;并支付从2020年7月26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以未付本金为基数按双方签订的《云南省农村信用社金碧贷记卡(个人卡)领用合约》计算的利息(利率确定为日利率万分之五)、违约金。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4元,由被告姜燕会负担(未付)。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盈江县人民法院
省份
云南
立案日期
2021-11-22
发布时间
2021-12-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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