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曾林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0703********1217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冀0406刑初75号
案号
(2021)冀0406执70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鑫淼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5月14日起至2024年7月30日止。所判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二、被告人曾林超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13日起至2023年8月12日止。所判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三、被告人曾成超犯窝藏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追缴被告人张鑫淼、曾林超的违法所得75594元,被告人曾成超违法所得5000元,上缴国库。五、未随案移送的扣押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1-09-14
发布时间
2021-12-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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