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916101********H793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湘0105民初432号
案号
(2021)湘0105执732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确定原告王雅璐与被告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签订的《房屋托管合同》在2020年12月30日已解除;二、被告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雅璐支付租金及房屋占用费人民币11,250元;三、被告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雅璐房屋维修费人民币211元;四、被告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雅璐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1,250元;五、原告王雅璐收取被告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的押金人民币3,750元押金不予返还;六、驳回原告王雅璐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2元,公告费560元,合计642元,由被告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承担。判决如下:一、确定原告王雅璐与被告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签订的《房屋托管合同》在2020年12月30日已解除;二、被告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雅璐支付租金及房屋占用费人民币11,250元;三、被告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雅璐房屋维修费人民币211元;四、被告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雅璐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1,250元;五、原告王雅璐收取被告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的押金人民币3,750元押金不予返还;六、驳回原告王雅璐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2元,公告费560元,合计642元,由被告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1-10-21
发布时间
2021-12-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张智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132MA6UAGH793
登记机关
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开区分局
注册地址
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未央路199号西安聚泽酒店有限公司809室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