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邵国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923********03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04民终929号 |
案号 |
(2021)湘0421执恢22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维持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2019)湘0421民初2203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二、撤销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2019)湘0421民初220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三、驳回被上诉人凌受堂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2580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25802元,合计56604元,由上诉人茂名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邵国杰负担。上诉人茂名六韬珠宝创意产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802元予以退还。判决如下:一、维持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2019)湘0421民初2203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二、撤销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2019)湘0421民初220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三、驳回被上诉人凌受堂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2580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25802元,合计56604元,由上诉人茂名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邵国杰负担。上诉人茂名六韬珠宝创意产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802元予以退还。判决如下:一、维持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2019)湘0421民初2203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二、撤销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2019)湘0421民初220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三、驳回被上诉人凌受堂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2580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25802元,合计56604元,由上诉人茂名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邵国杰负担。上诉人茂名六韬珠宝创意产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802元予以退还。判决如下:一、维持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2019)湘0421民初2203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二、撤销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2019)湘0421民初220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三、驳回被上诉人凌受堂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2580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25802元,合计56604元,由上诉人茂名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邵国杰负担。上诉人茂名六韬珠宝创意产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802元予以退还。判决如下:一、维持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2019)湘0421民初2203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二、撤销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2019)湘0421民初220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三、驳回被上诉人凌受堂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2580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25802元,合计56604元,由上诉人茂名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邵国杰负担。上诉人茂名六韬珠宝创意产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802元予以退还。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衡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9-24 |
发布时间 |
2021-12-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