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邵国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0923********031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湘04民终929号
案号
(2021)湘0421执恢22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维持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2019)湘0421民初2203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二、撤销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2019)湘0421民初220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三、驳回被上诉人凌受堂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2580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25802元,合计56604元,由上诉人茂名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邵国杰负担。上诉人茂名六韬珠宝创意产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802元予以退还。判决如下:一、维持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2019)湘0421民初2203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二、撤销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2019)湘0421民初220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三、驳回被上诉人凌受堂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2580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25802元,合计56604元,由上诉人茂名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邵国杰负担。上诉人茂名六韬珠宝创意产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802元予以退还。判决如下:一、维持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2019)湘0421民初2203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二、撤销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2019)湘0421民初220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三、驳回被上诉人凌受堂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2580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25802元,合计56604元,由上诉人茂名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邵国杰负担。上诉人茂名六韬珠宝创意产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802元予以退还。判决如下:一、维持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2019)湘0421民初2203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二、撤销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2019)湘0421民初220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三、驳回被上诉人凌受堂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2580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25802元,合计56604元,由上诉人茂名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邵国杰负担。上诉人茂名六韬珠宝创意产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802元予以退还。判决如下:一、维持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2019)湘0421民初2203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二、撤销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2019)湘0421民初220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三、驳回被上诉人凌受堂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2580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25802元,合计56604元,由上诉人茂名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邵国杰负担。上诉人茂名六韬珠宝创意产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802元予以退还。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衡阳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1-09-24
发布时间
2021-12-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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