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甄珠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10223********0564
执行依据文号
(2021)京0112民初7823号
案号
(2021)京0112执1112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袁海鹏、被告甄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张华志借款本金2000000元;二、被告袁海鹏、被告甄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张华志利息(自2020年7月20日起至2020年11月30日止利息为111105元;自2020年12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清之日止,以2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合同成立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标准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844元,由被告袁海鹏、被告甄珠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省份
北京
立案日期
2021-08-27
发布时间
2021-12-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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