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京延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22401********03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吉24民终875号 |
案号 |
(2021)吉2401执310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京延支付原告刘远平、石建柱工程款258000元及利息(以15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1日至2020年1月16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以147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7日至2020年5月10日至,按月利率2%计算;以258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1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以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案件受理费2876.5元,由王京延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延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吉林 |
立案日期 |
2021-07-05 |
发布时间 |
2021-12-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