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保通数据技术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403********626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皖0302民初646号 |
案号 |
(2021)皖0302执恢42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学永、刘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刘传军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截止于2017年7月217日为479945元,以后利息按月息2%的标准计算,自2017年7月22日起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张学永、刘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刘传军保全费5000元;三、被告保通数据技术有限公司、王文祺、焦金泽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及保全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刘传军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被告张学永、刘坤、保通数据技术有限公司、王文祺、焦金泽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9-09 |
发布时间 |
2021-12-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文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3003950856264 |
登记机关 |
蚌埠市禹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安徽省蚌埠市华光大道525号院内办公楼二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