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薛义海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121********251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1191民初1208号
案号
(2021)苏1191执121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确认原告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镇江新区纪庄雄风食品机械弹簧厂之间的租赁合同关系于2020年6月20日解除;二、被告镇江新区纪庄雄风食品机械弹簧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交还承租原告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的位于镇江新区港南路300号镇江新区中小企业创新园17号1层的房屋;5三、被告镇江新区纪庄雄风食品机械弹簧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拖欠的租金124800元(计算至2020年6月20日),自2020年6月21日至实际交还房屋之日的房屋占有使用费按130元/天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98元,由被告镇江新区纪庄雄风食品机械弹簧厂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7-14
发布时间
2021-12-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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