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葛建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32128********13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云3123民初1712号 |
案号 |
(2021)云3123执102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盈江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葛建华、魏晓峰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许从兴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2017年11月10日起至2020年9月9日的利息43,520元,合计143,520元。二、被告葛建华、魏晓峰向原告许从兴支付以未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自2020年9月10日起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盈江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云南 |
立案日期 |
2021-09-06 |
发布时间 |
2021-12-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