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葛建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32128********13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云3123民初1714号 |
案号 |
(2021)云3123执102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盈江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葛建华、魏晓峰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许从兴垫付伙食费28,341元,及自2019年11月16日至2020年9月15日止的利息3,627.6元,合计31968.6元。二、被告葛建华、魏晓峰共同向原告许从兴支付以未付欠款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自2020年9月16日起至欠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盈江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云南 |
立案日期 |
2021-09-06 |
发布时间 |
2021-12-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