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葛建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32128********131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云3123民初1714号
案号
(2021)云3123执102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盈江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葛建华、魏晓峰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许从兴垫付伙食费28,341元,及自2019年11月16日至2020年9月15日止的利息3,627.6元,合计31968.6元。二、被告葛建华、魏晓峰共同向原告许从兴支付以未付欠款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自2020年9月16日起至欠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盈江县人民法院
省份
云南
立案日期
2021-09-06
发布时间
2021-12-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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