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大连华兴盛世工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2102********623B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辽0293民初851号 |
案号 |
(2021)辽0293执79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大连华兴盛世工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周建宇自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止的延迟退休金14915.91元及利息(自2021年4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大连华兴盛世工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周建宇自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止的医疗保险金870.11元;三、被告大连华兴盛世工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周建宇2021年度慢病补贴3000元;四、驳回原告周建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原告周建宇已预交,由被告大连华兴盛世工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应退还原告周建宇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9-07 |
发布时间 |
2021-12-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胡海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231550611623B |
登记机关 |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辽宁省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龙塘镇龙王塘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