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关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421********0818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辽0404民初74号
案号
(2021)辽0404执153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关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李德华医疗费29194.9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900元、护理费3731.86元、误工费30408.91元、伤残赔偿金1591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200元、复印费62元、鉴定费1000元,以上合计88407.7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李德华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94元,由被告关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10-18
发布时间
2021-12-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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