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曾海燕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0203********0040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桂0203民初2263号
案号
(2021)桂0203执474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曾海燕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柳州市龙光铭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36916.16元;二、被告曾海燕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柳州市龙光铭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3691.62元;三、驳回原告柳州市龙光铭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907元,减半收取计453.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453.50元(原告柳州市龙光铭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12904元),由原告柳州市龙光铭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613.5元,被告曾海燕负担840元,本院退回原告柳州市龙光铭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7450.5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1-10-08
发布时间
2021-12-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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