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胡莹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10330********09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陕0330民初435号 |
案号 |
(2021)陕0330执34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凤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高健于本判决生效后起十五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马小春借款100000元及利息3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20元,减半收取1510元,由被告高健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凤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陕西 |
立案日期 |
2021-10-08 |
发布时间 |
2021-12-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