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易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201********007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0902民初691号 |
案号 |
(2021)赣0902执469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晏招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裕隆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3255.33元及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还款清日止以欠款本金按年利率23.76%计算)。二、原告裕隆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对抵押物(赣c003s7号猎豹汽车)折价款或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易辉对被告晏招兰以上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74元,减半收取计币787元,由被告晏招兰、易辉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10-26 |
发布时间 |
2021-12-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