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樊荣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124********1853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赣0111民初2091号
案号
(2021)赣0111执145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樊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西省昌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372222元及利息(利息以372222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9日起按中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四倍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樊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西省昌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6763元;三、驳回江西省昌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342元(原告已预交),由樊荣承担9300元,原告自行承担42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1-08-16
发布时间
2021-12-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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