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羊恒章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60003********3414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琼9003刑初578号
案号
(2021)琼9003执150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儋州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代群罚金20000元、张武雯罚金20000元、王树杰罚金20000元、羊恒章罚金10000元、吴统笔罚金10000元、林明栋罚金8000元、吴国宁罚金8000元、杨兰妹罚金5000元、吴必禄罚金5000元、吴二侬罚金5000元。随案移送的被告人代群的vivo手机1部,以及暂存于河南省通许县公安局的五菱牌面包车1辆(含车钥匙1串);被告人张武雯的苹果牌手机1部,以及暂存于河南省通许县公安局的北丰星牌轿车1辆;被告人王树杰的360牌手机1部、三星牌手机1部、物流单据3张;被告人羊恒章的oppo牌手机1部;被告人吴统笔的华为牌手机1部;被告人林明栋的苹果牌手机1部;被告人李越的oppo牌手机1部;被告人吴国宁的oppo牌手机1部、手机卡1张;被告人吴必禄的苹果7牌手机1部;被告人吴二侬的苹果牌手机1部、诺基亚手机1部,予以没收。随案移送的被告人代群的中国银行银行卡2张、中国农业银行卡1张、交通银行卡1张、农村信用社卡1张、中国邮政银行卡1张、身份证1张、戒指1枚、钥匙1串,返还给被告人代群;被告人张武雯的钥匙1串,返还给被告人张武雯;被告人王树杰的交通银行卡1张、身份证1张、驾驶证1本,返还给被告人王树杰;被告人林明栋的农村信用社卡1张、中国光大银行卡1张、中国工商银行卡1张,返还给被告人林明栋;被告人杨兰妹的苹果8牌手机1部、中国农业银行卡1张、中国建设银行卡1张、中国农信社借记卡1张,以及暂存于儋州市公安局边防支队专用账户的人民币13905元,返还给被告人杨兰妹;被告人吴必禄的中国农业银行卡1张、农村信用社卡1张,返还给被告人吴必禄。对被告人代群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52000元、被告人张武雯的违法所得人民币83500元、被告人王树杰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9000元、被告人羊恒章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987元、被告人吴统笔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800元、被告人林明栋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9500元、被告人吴国宁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00元、被告人吴必禄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25元、被告人吴二侬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50元,继续予以追缴。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儋州市人民法院
省份
海南
立案日期
2021-04-26
发布时间
2021-12-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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