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呼伦贝尔市群富装饰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1507********896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581民初12653号 |
案号 |
(2021)苏0581执481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呼伦贝尔市群富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常熟江南玻璃纤维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6746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2017年10月1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6746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二、被告安慧军对被告呼伦贝尔市群富装饰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款项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户名:常熟江南玻璃纤维有限公司;账号:10-523401040003418;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常熟海虞支行。请注明案号)。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80元,财产保全费452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人民币11000元,由两被告负担(原告同意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用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两被告在6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照上述指定账号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8-16 |
发布时间 |
2021-12-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安慧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507240997618967 |
登记机关 |
鄂温克族自治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鄂温克族自治旗巴彦托海镇一居门市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