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沈阳亿丰新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912104********972A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0404民初2999号
案号
(2021)辽0404执恢19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沈阳亿丰新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高晓秋房屋租金75065.64元及违约金[从2018年1月1日起至2018年3月31日止,每日按8831.25元(2943.75*3)的万分之二计付;从2018年4月1日起至2018年6月30日止,每日按17662.50元(2943.75*6)的万分之二计付;从2018年7月1日起至2018年9月30日止,每日按26493.75(2943.75*9)的万分之二计付;从2018年10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每日按35325元(2943.75*12)的万分之二计付;从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3月31日止,每日按45260.16元(2943.75*12+3311.72*3)的万分之二计付;从2019年4月1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止,每日按55195.32(2943.75*12+3311.72*6)的万分之二计付;从2019年7月1日起至2019年9月30日止,每日按65130.48元(2943.75*12+3311.72*9)的万分之二计付;从2019年10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每日按75065.64(2943.75*12+3311.72*12)的万分之二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38元,由被告沈阳亿丰新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09-03
发布时间
2021-12-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姜文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10400051771972A
登记机关
抚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地址
沈抚新城育才街以西文化路以南沈抚路以北(202、205房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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