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柞水县下梁镇重振生态种养农民专业合作社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936110********412Y
执行依据文号
(2021)陕1026民初10号
案号
(2021)陕1026执79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柞水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柞水县下梁镇重振生态种养农民专业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陕西金华杭制冷工程有限公司剩余工程款39万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为:1.利率,2020年8月19日前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2020年8月20日起到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2.计算方法,10万元自2020年1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另10万元自2020年8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剩余的19万元自2021年1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但上述利息计算到3万元为止)。二、驳回原告陕西金华杭制冷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00元,由被告柞水县下梁镇重振生态种养农民专业合作社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柞水县人民法院
省份
陕西
立案日期
2021-08-02
发布时间
2021-12-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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