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泰州市泰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14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1281民初3676号 |
案号 |
(2019)苏1281执43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兴化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泰州市泰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化支行借款本金12983177.04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其中自2016年12月21日起至2017年4月13日合计337687.42元;自2017年4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年利率8.4825%计收罚息;对应付未付利息按合同约定计收复利),并支付律师费132331元。二、被告朱跃文、许兰芳对被告泰州市泰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在上述第一条主文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泰州市泰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追偿。三、被告江苏牛势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条主文中被告泰州市泰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以及律师费50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泰州市泰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追偿。四、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化支行对被告泰州市泰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兴化市戴南镇中迎村的房屋(即兴戴字第20140006号房屋他项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兴他项(2014)第19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分别在权利价值5414100元、85729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驳回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化支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251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07519元,由被告泰州市泰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朱跃文、许兰芳承担107519元的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江苏牛势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承担51800元的连带清偿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预交上诉费102519元(开户行: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79369913453)。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兴化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01-21 |
发布时间 |
2020-04-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焦应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281751439567U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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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兴化市戴南镇中迎开发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