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童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913101********226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0111民初9585号
案号
(2021)粤0111执1700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上海童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赔偿广州市精都实业有限公司白云分公司租金差额损失4,138,051.5元;二、在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上海童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赔偿广州市精都实业有限公司白云分公司违约金8,276,103元;三、驳回上海童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四、驳回广州市精都实业有限公司白云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531.38元,由上海童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反诉受理费141,819.36元,由广州市精都实业有限公司白云分公司负担93676.9元,上海童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48,142.4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上海童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鉴定费104,400元和鉴定人出庭费用7500元均由上海童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其中鉴定费104,400元由上海童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履行本判决时迳付给广州市精都实业有限公司白云分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本项内容在判决生效后即视为执行通知,违反本项通知的,人民法院在权利人申请执行立案或移送执行后,可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11-02
发布时间
2021-12-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印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076643042264
登记机关
普陀区市场监管局
注册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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