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路明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111********2018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豫01民初1776号
案号
(2021)豫01执165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河南鸽瑞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贷款利息人民币4243405.78元及复息复利(该利息的复息复利从2016年11月17日计算至实际还款日止)。二、被告河南少林客车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少林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路明旺对被告河南鸽瑞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747.25元,由被告河南鸽瑞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河南少林客车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少林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路明旺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1-08-27
发布时间
2021-12-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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