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伍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0803********703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鄂0802民初1098号
案号
(2021)鄂0802执恢22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伍峰、罗丽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荆门东宝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元,支付截至2019年3月19日的利息、罚息和复利合计71740.43元以及2019年3月20日起至借款全部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和复利(以欠付的本金和利息之和200311.44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6.65%计算);二、被告伍峰、罗丽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荆门东宝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8000元;三、确认原告荆门东宝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伍峰、罗丽玲共同所有的位于位于荆门市掇刀区白庙路1幢3层的房屋(房权证号:荆门市房权证东宝区字第00100975-1/2、00100975-2/2号)处置价款在第一、二项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北
立案日期
2021-10-26
发布时间
2021-12-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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