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武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1203********4033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豫1003刑初96号
案号
(2021)豫1003执278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武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月13日起至2025年7月10日止,先行羁押的186日已折抵。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被告人翁骁俊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月13日起至2023年7月6日止,先行羁押的190日已折抵。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三、被告人黄珍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月13日起至2023年7月11日止,先行羁押的185日已折抵。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四、被告人同晓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月13日起至2022年7月6日止,先行羁押的190日已折抵。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五、被告人任霞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月13日起至2022年1月4日止,先行羁押的189日已折抵。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六、被告人方世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十日内一次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七、被告人寇燕燕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十日内一次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八、被告人庞方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十日内一次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九、被告人魏成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十日内一次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十、被告人刘长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十日内一次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十一、被告人陈智能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十日内一次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1-10-28
发布时间
2021-12-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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