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易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902********3416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赣0902民初1934号
案号
(2021)赣0902执421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限被告易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行4506940004291983信用卡消费款本金19981.26元,利息2771.93元、违约金2015.72元(时间截止至2021年1月11日),合计人民币24768.91元;以及自2021年1月11日以后的利息、违约金按照《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计算至信用卡消费款本息全部付清之日止;如利息、违约金等费用之和超过年利率24%(以未清偿信用卡欠款本金为基数),则按年利率24%计算,由被告易宇予以偿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42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10元,由被告易宇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1-10-08
发布时间
2021-12-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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