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陈明辉 |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722********8732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川0703民初4860号 | 
| 案号 | (2021)川0703执3894号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陈明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罗婷婷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20,000元及支付利息,利息的具体计算方式为:以120,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5月17日起按照年利率3.85%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罗婷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被告陈明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 执行法院 |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1-09-16 | 
| 发布时间 | 2021-12-13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