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黄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902********902X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川0921民初678号
案号
(2021)川0921执102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蓬溪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告张东晓、黄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四川蓬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292,567.74元并支付资金利息、罚息,利息、罚息计算方式:从2019年10月2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双方合同约定利率计算,已扣收的利息826元从应收利息中予以品迭;二、原告四川蓬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张东晓提供抵押的位于遂宁船山区凯旋上路85-89号1栋2单元7层10号住房(房权证:遂房权证船山区****,国土证:遂国用2014第02744号)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844元,由被告张东晓、黄艳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蓬溪县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1-08-24
发布时间
2021-12-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