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韩雪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225********2470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沪0112民初10448号
案号
(2021)沪0112执1487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韩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一汽租赁有限公司《乘用车个人融资租赁业务全套合同》项下剩余租金134,166.67元;二、被告韩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一汽租赁有限公司截止2021年4月16日的逾期利息36,341.65元;三、被告韩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一汽租赁有限公司以134,166.67元为本金,自2021年4月1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逾期利息,并支付违约金21,000元,但本条违约金与逾期利息的总额以134,166.67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1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计算为上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760.24元,由被告韩雪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省份
上海
立案日期
2021-11-11
发布时间
2021-12-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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