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杨洪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902********8934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川0921民初246号
案号
(2021)川0921执123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蓬溪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李和清、杨洪明、夏友余向原告杨林、龙凡支付下欠的装载费50589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50589元为基数,从2019年9月1日起至2021年1月18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本案受理费1164元,减半收取582元,由被告李和清、杨洪明、夏友余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蓬溪县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1-09-15
发布时间
2021-12-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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