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杨洪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902********89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川0921民初246号 |
案号 |
(2021)川0921执123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蓬溪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李和清、杨洪明、夏友余向原告杨林、龙凡支付下欠的装载费50589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50589元为基数,从2019年9月1日起至2021年1月18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本案受理费1164元,减半收取582元,由被告李和清、杨洪明、夏友余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蓬溪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1-09-15 |
发布时间 |
2021-12-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